公告日期:2022-10-20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28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光学”、“发行人”或“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注: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18
问题 3 ...... 23
问题 4 ...... 32
附件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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