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 6
第六章 附则 ...... 7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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