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均普智能资讯
2024-05-09 1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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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权限......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6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9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十章 会议记录...... 16
第十一章 附 则...... 17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
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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