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均普智能资讯
2024-05-09 18:57:05
  • 2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9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10
第七章 附则...... 11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修改,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