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与关联方有任
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定义见第四条)之间发生的交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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