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有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 《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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