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高铁电气资讯
2021-07-06 20: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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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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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1】第 0196 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 3
《问询问题》1 ...... 3
《问询问题》2 ...... 19
《问询问题》3 ...... 28
《问询问题》4 ...... 33
第二部分 更新内容 ...... 4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1】第 0196 号
致: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部分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以下简称“《问询问题》”),并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1-1002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注明,文中涉及的简称和术语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问询问题》1、关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独立性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无依赖

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说明了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及毛利来源于中国中铁下属单位的情况,其中,各期收入占比约 42%-61%、毛利占比约 39%-63%。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各期均超过 90%,远高于同行业公司43%-53%的水平。中国中铁采购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其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远高于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铁建下属单位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比例。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2)发行人在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铁下属单位同类产品的采购中占比高,且远高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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