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
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六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批露。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产情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近期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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