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另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
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监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的监事不得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在第二款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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