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在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免于履行关联担保审议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以公司财务部门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以及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复印件、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条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即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相关利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进行审查、评估。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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