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程序合法。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对与该关联人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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