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公司
证券法务部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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