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41 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杨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29 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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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4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4,201,1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1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948,28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898%,均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3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2,9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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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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