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5058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卓航科”或“公司”)的委托,就超卓航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并查阅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文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超卓航科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