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对超卓航
科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捷、郭卫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月 2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孙捷、郭卫明、严家栋、曹楚璇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现场查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会议资料等;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修订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5、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资料;
7、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料等;
8、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重大合同、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9、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超卓航科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公司印章使用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及整改措施:
1、财务人员缺乏专业能力且合规意识薄弱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的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兼任)均无财务相关教育背景及工作经验,未能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识别异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
此外,公司财务人员发现扣划开具票据手续费、收取利息承诺保证金、资
金存在被冻结等异常情况后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核实,合规意识比较薄弱。上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3.1.2 中“科创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提高公司经营效果与效率”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形:
公司已招聘财务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总监候选人,后续将适时履行聘任程序,上海超卓财务岗位已配备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人员。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促使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公司通过例会或专题会议的形式,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规则的责任意识,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缺失
公司 6,000万元募集资金由浙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经上海超卓招商银行上
海金桥支行的账户,转入上海超卓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账户,公司仅对转让至招商银行上海金桥支行的资金支付流程进行了审批,之后转入上海超卓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未经任何付款审批程序。公司资金支付审核不严、子公司管控不严,不符合超卓航科《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货币资金支出必须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和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的程序来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还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形:
公司加强对财务审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提高财务审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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