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睿数据资讯
2020-06-02 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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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2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博睿数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兴业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立信”)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 4
问题 2...... 6
问题 3...... 16
问题 4...... 17
问题 5...... 24

问题 1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比例较高的风险;(2)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的,分析并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3)会员稳定性对发行人监测业务开展的影响及风险。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比例较高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凯基于其合计持有的发行人31.71%股份、对佳合兴利的控制关系及与冯云彪、孟曦东、元亨利汇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能够控制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合计70.08%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较高,公司表决权集中。对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较高,存在表决权集中的风险”章节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如下: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较高,存在表决权集中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330.00万股,实际控制人李凯直接持有公司30.83%的股份,同时通过持有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88%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1.71%。

公司股东冯云彪、孟曦东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06.43万股股份、470.661万股股份,冯云彪、孟曦东已与李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与李凯保持一致行动并在出现不一致的表决意见时以李凯意见为准。公司股东佳合兴利持有公司165万股股份,佳合兴利系李凯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股东元亨利汇持有公司165万股股份,系李凯一致行动人冯云彪、孟曦东共同控制的企业,与李凯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李凯基于其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佳合兴利的控制关系及与冯云彪、孟曦东、元亨利汇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2,333.718万股股份的
表决权,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08%;若本次拟公开发行1,110万股,则本次发行后至《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内(至上市之日起36个月),李凯仍能够控制发行人合计52.56%的表决权。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较高,公司表决权集中,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的表决权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有损其他股东或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存在表决权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亦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较高,存在表决权集中的风险”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二、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的,分析并披露具
体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告情况”中对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目前的控制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800万元至7,880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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