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睿数据资讯
2020-05-25 17:19:1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5-2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深圳杭州 海口 上海广州沈阳 南京天津 菏泽成都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武汉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090 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090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4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 0242 号)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20】第 0041 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00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关于被动式监测业务

根据问询回复,在被动式监测过程中,发行人的产品探针程序由客户自行或在客户配合下植入APP应用、网页和服务器的代码中,无法独立于APP应用、网页和服务器而单独运行,且需在客户后端软件平台的统一控制和调配下进行应用性能数据的采集工作;客户可以选择 SaaS 模式进行数据存储,发行人与客户已签署相关合同,对发行人该等监测业务开展的方式、内容、范围等情形作出约定。根据公开资料,国家正在集中整治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目前已曝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APP
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其客户;(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被动式监测业务开展过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约定等,分析发行人的产品探针程序植入的 APP 应用、网页和服务器,若其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潜在影响;(3)SaaS 模式及其他模式下,发行人是否违反协议规定,是否对第三方商业秘密予以充分有效保护。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目前已曝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APP 是否涉及发行人及其
客户

2019 年 1 月 23 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关于开展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决定自 2019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