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
于在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并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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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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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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