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1 总则
1.1 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加强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单元。(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公司和子公司外,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2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1 申请担保所需资料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情况证明,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4)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7)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8) 其他重要资料。
2.2 不得提供担保情形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申请担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2)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 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公司曾为其担保,被担保的债务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5)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财务杠杆过高、缺乏偿债能力,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6)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 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2.3 对外担保的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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