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华峰测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华峰测控资讯
2024-04-25 1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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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任职)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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