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3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 22 号)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5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发行人”、“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
目录
目录 ...... 2
问题 1. 关于首轮问询未落实问题 ...... 3
问题 2. 关于收购重要子公司常州久日 ...... 33
问题 3. 关于与天骄辐射的交易 ...... 37
问题 4. 关于股份支付 ...... 49
问题 5. 关于采购价格公允性 ...... 54
问题 6. 关于与实控人亲属投资企业的交易...... 65
问题 7. 关于“三类股东” ...... 75
问题 8. 关于市场容量 ...... 81
问题 9. 关于海关处罚 ...... 85
问题 10. 关于大客户销售占比下降 ...... 88
问题 11. 关于环境保护 ...... 92
问题 12. 关于募投用地 ...... 96
问题 13. 关于诉讼仲裁 ...... 99
问题 14. 关于研发费用 ...... 102
问题 15. 关于单体业务 ...... 105
问题 1. 关于首轮问询未落实问题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首轮问询及其回复中以下问题予以进一步核查、披露:(1)首轮问询问题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行业内各主流技术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请发行人进一步定量分析并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首轮问询问题 8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经营成果差异分析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3)首轮问询问题 1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产品、价格等,回复中未披露相关产品价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产品价格情况;(4)首轮问询问题 2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交易情况,回复范围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投资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投资企业的历史沿革简况,目前的股权结构或投资者权益比例,设定该等结构的依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及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比例,能否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该等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情况、报告期各期财务状况,该等企业其他主要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与其开展合作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非关联化安排;该等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严格按照问询问题进行披露或说明,请保荐机构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问询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发表意见的依据。
回复:
一、首轮问询问题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行业内各主流技术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请发行人进一步定量分析并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之“(一)发行人核心技术基本情况”之“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补充披露如下:
(2)行业内主流技术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情况
目前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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