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9
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12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AN092-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国枫律证字[2019]AN092-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
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之产权证书
的鉴证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AN092-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
真实性的鉴证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AN092-4号)、《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之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19]AN092-5号) (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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