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君实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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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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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上 海 君 实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监事......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3
第四章 会议程序...... 4
第五章 会议记录...... 6
第六章 附则...... 6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权益,规范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年,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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