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上 海 君 实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1
第三章 内部管理......2
第四章 附则...... 3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与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
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
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给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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