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君实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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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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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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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主任委员职责...... 5
第五章 工作程序...... 5
第六章 议事规则...... 6
第七章 附则...... 7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人数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则其自动当选。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其不再担任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一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十三条 如公司未能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如任何时候公司未能遵守第三条至第五条或《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任何其他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公司必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公司并须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及/或委任适当人选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以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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