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 文 ...... 4
一、 《问询函》问题 1...... 4
二、 《问询函》问题 2...... 6
三、 《问询函》问题 3...... 10
四、 《问询函》问题 4...... 12
五、 《问询函》问题 9......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锦律非(证)第 1185 号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阿拉丁”)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标识,《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2020 年 7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2020〕412 号《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
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就《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表述的内容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1
1.关于股东清算
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4.7847%股份,已提前清算。
请发行人说明理成殷睿清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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