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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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2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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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
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
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
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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