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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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2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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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
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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