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以下合称“《调整适用<证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埃夫特”、“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44.683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
下称“A 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 426 号)的要求,以及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核查事项截止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
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下发的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 635 号)的要求,本所于 2019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审核)[2019] 740 号)的要求,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
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三)》。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发生
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四)》。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的要求本所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出具
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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