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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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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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职责 ...... 7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12
第七章 独立董事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 13
第八章 附则 ...... 14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优刻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
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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