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松井股份资讯
2024-04-25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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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致: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松井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爱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年 1 月 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 1 月 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01)。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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