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
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对议案回避表决。同日,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应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四)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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