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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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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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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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事项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2022 年 1 月 18 日,公
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益坚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并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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