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微导纳米资讯
2024-11-15 17: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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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9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1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微导纳米/公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
司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微导有限 指 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万海盈投资 指 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聚海盈管理 指 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锡聚
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德厚盈投资 指 无锡德厚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沈阳分公司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司

芯链融创 指 芯链融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企


中科共芯 指 广州中科共芯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参股
企业

ALD 指 原子层沉积(Atomic Layer Deposition)

CVD 指 化学气相沉积(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

一期

三会 指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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