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1: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 2
二、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10:关于其他问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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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0)-01-499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上市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嘉源(2020)-01-259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0)-01-26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0)-01-40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科兴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6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1: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重组人促红素、重组人干扰素α1b 由早期股东以技术出资投入发行人,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酪酸梭菌二联活菌由发行人吸收引进实现产业化,其中重组人促红素、重组人干扰素 α1b、酪酸梭菌二联活菌均存在共有专利或共享技术的情形,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有技术排他性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1)关于重组人促红素,相关协议分别签署的时间和该协议的有效期;发行人回复称该等约定对发行人不存在约束的具体依据;(2)该重组人促红素当前南京军区后勤部军事医学研究所是否在研制、生产;该技术成果当前双方是否存在对外第三方转让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外第三方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授权类型及其期限等;(3)双方关于“不得在对方所在省份生产”中“对方”的具体所指;该协议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结合发行人当前的业务扩展销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后期被认为违约、追诉的情形;(4)发行人关于重组人促红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是否符合最初关于技术共享的协议的约定;该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违反约定或存在在侵权情形;(5) 重组人干扰素 α1b 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的有效期;目前是否存在对外转让、及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情形,如有请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包括转让(合作)对象、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期限;(6)发行人关于重组人干扰素 α1b 的相关研发、生产、销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7)关于酪酸梭菌二联活菌,发行人当前获得该技术授权的具体有效期,发行人关于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当前北京东方百信生物及时有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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