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利扬芯片资讯
2020-06-15 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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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 06F20190727-00007 号
致: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 号规则》《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12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广东利扬芯
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9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190727-00002 号)

《法律意见书》(德恒 06F20190727-00003 号)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报告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表述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江,黄江控制的企业扬宏投
资、黄江配偶谢春兰、兄弟黄主及黄兴为黄江的一致行动人,其中黄主为发行人董事,持有发行人 4.26%之股份。

请发行人结合黄主的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说明未将黄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3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2.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 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江、股东黄主出具的确认函;

4. 查阅股东黄主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的承诺函。

(一)请发行人结合黄主的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经历,说明未将黄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黄主持股比例较低且所任职务不足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权益登记
日为 2020 年 4 月 3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黄主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黄主的持股比例以及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1 黄主 436.20 4.26 董事、行政副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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