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和受让研究项目,签订许可协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交易标的额度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者由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控股比例等于或超过 50%为绝对控股,控股比例不足 50%为相对控股);
8.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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