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蓝特光学资讯
2024-04-24 2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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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有关部门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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