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问询意见》回复内容...... 5
第二节 签署页......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分别于 2019 年 3 月28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年 5 月 5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
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分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问询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下发了《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问询意见》”),现本所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