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版)
思林杰资讯
2024-05-17 19:30:4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

电话:020-85277000

传真:0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原件一致,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公司作出的相关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遗漏、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
道 1003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