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9]第 ZA54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或
“发行人”)的委托,对公司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核)。赛诺医疗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资料,本所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计(核),并已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核)报告。
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259 号,本所对贵所要求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
4、关于配送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采用配送模式。由于部分地区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对配送商数量有所限制,子公司福基阳光或安华恒基进入医院合格供应商名录。在此背景下,发行人采取由经销商与子公司合作配送模式,向医院进行销售。产品经由公司、经销商、配送商(子公司)销售至终端医院。
请发行人说明:(1)由于在合并报表层面采用净额法确认配送业务收入,无法获知该模式下产品销量占总销量的比重,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配送模式对应的销售数量或全额销售金额及其占比;(2)发行人选择与经销商合作实施配送模式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子公司(配送商)与经销商、医院签署协议的主要
内容,说明子公司配送服务的业务实质,进一步说明子公司配送模式的发票开具、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3)配送模式下,产品先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配送商(发行人子公司),问询函回复一方面表述“当终端医院向安华恒基、福基阳光提出采购需求时,安华恒基、福基阳光立即向经销商采购”,另一方面又表述“向两种模式下(注:即经销模式和配送模式)终端医院销售的数量,由经销商自主决定”,请说明上述经销商自主决定的涵义,安华恒基、福基阳光向经销商提出采购需求时,经销商是否可以决定向两家配送商的销售数量;经销合同约定的授权医院是否涵盖配送商(发行人子公司)对接的终端医院。配送模式下,经销商是否承担向终端销售的义务,如是,经销商并未进入医院合格供应商名录,如何承担终端销售义务;如否,发行人在经销环节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合规。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配送模式对应的销售数量或全额销售金额及其占比;
报告期内,配送模式下 BuMA 支架对应的销售数量分别为 7,358 套、7,402
套、8,186 套和 4,150 套,占总销量的比例分别为 6.70%、5.25%、4.55%和 4.85%,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套
年度 BuMA 销售数量 BuMA 配送数量 BuMA 配送数量占比
2019 年 1-6 月 85,595 4,150 4.85%
2018 年 180,085 8,186 4.55%
2017 年 140,973 7,402 5.25%
2016 年 109,794 7,358 6.70%
(二)发行人选择与经销商合作实施配送模式的原因及必要性及说明子公司配送模式的发票开具、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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