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九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10日向发行人及中信证券下发的《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特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于2019年5月7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15日向发行人及中信证券下发的《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33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特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11日向发行人及中信证券下发的《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59号)(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特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
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或上
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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