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公
司以及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持续风
险控制。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部提报的对外担保信息及时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负责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
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
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单位。
(四)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出资比例需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公司及
子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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