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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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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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 1985年,2012 年 2 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270 人,注册会计师 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大华所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30家分支机构。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 33.2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30.7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3.89
亿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上市审计及2019年度至2022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2024 年 1 月 5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 年 4 月 11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
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3 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等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
议以现场结合通讯召开,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大华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大华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大华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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