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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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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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应当积极通过
资产重组、公开招标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1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关联人的。

第三章 关联人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提交至财务部以及审计部,确保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含如下交易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也构成本制度项下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
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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