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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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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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披露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该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股东不得推荐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士作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就任公司董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本人和其提名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该事项。公司应在知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自公司将解除通知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监事、高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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