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第一部分 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8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三、结论意见...... 39
第二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分内容的更新...... 41
一、《问询函》问题 27“其他问题”......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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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望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
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审核)〔2020〕178 号),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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