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6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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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二、《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13
三、《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2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隆证字 2019【1002-20】号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本所就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及的
新增或发生变化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576号”《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必要组成部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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