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1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
财务数据更新版)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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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188 室
Room 188,Beijing International Club,21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China
Tel: 8610-65325588
Fax: 8610-65323768
目录
一、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4
二、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 6
三、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 17
四、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5 ...... 20
五、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7 ...... 21
六、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4 ...... 23
七、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8 ...... 27
八、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0 ...... 3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关于
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
版)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 2019【1002-13】号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首轮《审核问询函》”)《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本所律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第一、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新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已经披露但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同用语一致。
基于上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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