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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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21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龙软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龙软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系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
2. 龙软科技保证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在此同意,龙软科技在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3 月 26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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